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6〕175号 2006年4月25日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水适用
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保国税发
〔2006〕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过滤、杀菌等多道工序加工的桶(瓶)装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
日期:2006-04-25
有效范围: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