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冀国税函〔2006〕175号 2006年4月25日
税谱®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桶装水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保国税发〔2006〕6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经过滤、杀菌等多道工序加工的桶(瓶)装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日期:2006-04-25 有效范围: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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