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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杭州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杭州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商务〔2019〕187号

市服务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不断壮大市场主体,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修订了《杭州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商务局

2019年9月12日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 》 ( 国发〔2015〕8号)和《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 国函〔2018〕79号),发挥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引领作用,推动杭州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根据《杭州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 杭政办函〔2018〕12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市有关单位负责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指导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服务进出口业务的开展。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对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三条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自愿申报和政府引导相结合。

二、认定条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应主要从事服务进出口业务且在所属领域规模较大,能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

本办法所指的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应主要从事服务贸易业务,发展较快且达到一定规模,具有较好的成长性,对全市服务贸易发展有较好的促进作用。

第五条依据本办法在运输,旅行,建筑,保险和养老金服务,金融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维护和维修服务,其他商业服务,加工服务和政府服务等十二大服务贸易领域认定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型企业、成长型企业,重点在数字服务、文化服务、旅游服务、金融保险服务、教育服务、会展服务、医疗服务和物流运输服务等领域认定示范、成长型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并已开展相关业务;

3、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未拖欠应缴的财政性资金;

4、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资料,正常参加业务主管部门的年检、年审、监督检查等;

5、按规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或浙江省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系统填报服务进出口数据;

6、其他按规定应满足的条件。

(二)申报服务贸易示范企业的原则上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数字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2、文化领域企业上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3、旅游领域企业上年度旅游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4、金融保险领域企业上年度金融保险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5、教育领域企业上年度教育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6、会展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会展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7、物流运输领域企业上年度运输服务出口额不低于800万美元;

8、医疗领域企业上年度医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9、建筑领域企业上年度建筑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

10、其他领域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三)申报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的原则上上年度服务出口同比正增长,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数字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数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2、文化领域企业上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万美元;

3、旅游领域企业上年度旅游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万美元;

4、金融保险领域企业上年度金融保险服务出口额不低于100万美元;

5、教育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教育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6、会展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会展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7、物流运输服务领域企业上年度运输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8、医疗领域企业上年度医疗服务出口额不低于200万美元;

9、建筑领域企业上年度建筑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10、其他领域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额不低于50万美元。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经营范围,服务出口情况,在本服务贸易领域的发展优势、发展前景等);

3、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4、《企业服务出口分项明细表》;

5、上年度主要服务出口合同复印件;

6、银行出具的收汇凭证复印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服务出口收付汇情况、服务出口增长情况、服务出口收入占当年总收入比例等);

8、申报成长型企业的需提供上两年度上述4-7的材料;

9、其它按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企业根据相关通知向所属领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业务主管单位或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杭州市商务局。

第九条杭州市商务局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推选出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名单,经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审后公示。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或市服务贸易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杭州市商务局认定为“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杭州市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有效期三年)。

四、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杭州市商务局会同市服务贸易各领域业务主管部门对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优先给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的若干意见 》 ( 国发〔2015〕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 国函〔2018〕79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4〕67号)、《 杭州市加快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 ( 杭商务〔2019〕57号和省、市等相关文件的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杭州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开展精准服务,加强业务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其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五、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2、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规定在相关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如实填报数据的;

4、经营和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的。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加快我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培育和壮大服务贸易的市场主体,杭州市商务局发布了修订完善后的《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本次修订工作,为我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提供了相关依据。

为方便广大企业和园区全面深入地了解和掌握两个管理办法,现对办法的修订情况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背景

优先发展服务贸易,是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2018年6月8日,《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 ( 国函〔2018〕79号)发布,原则同意商务部提出的《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同意在杭州在内的17个省市(区域)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深化试点期限为2年,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8年10月12日,为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推动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务院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杭州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 ( 杭政办函〔2018〕123号),在第二条“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在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和潜力领域培育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龙头示范企业(机构)”、“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外向度高、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中小型服务贸易企业”、“建设一批主导产业突出、创新能力强、体制机制灵活的服务贸易示范园区”。

二、修订的主要过程。

根据国务院文件和《杭州市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市商务局启动了《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和《杭州市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先后赴各区、县(市)商务部门、园区和企业开展调研;借鉴吸收上海、广州等地出台的示范园区、企业认定办法的经验,并与市级有关单位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使办法更有针对性,市商务局广泛征求了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和杭州国际服务贸易协会的意见,并根据各单位的意见建议作了修改和完善。

三、修订办法的原则

此次修订按照创新发展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发展导向,突出支持企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定位,力求服务贸易结构持续优化;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充分考虑本市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特点以及当前经济环境的变化,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三是坚持扶持初创,适当放宽对服务贸易成长型企业的认定条件,助力成长企业发展壮大。

四、认定管理办法主要变化

与原认定办法相比,此次办法的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五、服务贸易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发生哪些行为时,由认定机构取消其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服务贸易示范企业或成长型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1、申请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2、侵害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

3、不按规定在相关服务贸易统计系统如实填报数据的;

4、经营和对外贸易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原因导致实际情况已严重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依法应予以撤销的。

解读机关:杭州市商务局

2019年9月10日

解读人:金焕国,联系电话:85257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