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温政发〔2012〕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0〕2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 ( 温政办〔2020〕79号)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温政发〔2022〕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形势变化,市人民政府对原《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作了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7月26日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立市、品牌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2011-2020年)》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1〕4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温州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企业自愿、科学公正、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T19579《卓越绩效评价实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条 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申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
市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联系工作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市评审办提出建议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市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市质监局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市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市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组织评审员选拔、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及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负责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九条 市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满2年,并获得县级政府质量奖,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提高企业或组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安全指标或者主要性能指标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通告。每年由市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申报推荐。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审核。
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在征求本级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经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委会签署推荐意见后,于规定时间报送市评审办。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市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五条 资料评审。市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企业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形成资料评审意见。
市评审办根据评审组资料评审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对在资格审查和资料评审环节未能通过的企业,由市评审办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意见,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
第十七条 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后,提出市长质量奖候选者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意见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组织审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市长质量奖初选名单。
第十八条 初选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列入市长质量奖初选名单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 审定批准。经初选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市长质量奖获得者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表彰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在媒体上对获奖企业或组织进行宣传,树立质量管理的标杆形象。
第二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纳入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预算,对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宣传经费在产品质量建设资金中安排。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积极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发挥质量管理标杆企业的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宣传获奖荣誉,停止使用市长质量奖标识: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六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温政发〔2009〕59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