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供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9-06-23 琼国税发〔1999〕206号
税谱®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自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各市县实行并网统一供电后,各市县国税局对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免问题执行不一,要求省局予以明确。经研究,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我省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电力公司购买电力产品用于转供的,不属享受地产地销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应按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