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2.12 地税二〔1999〕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津地税二〔1999〕7号)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我市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的通知
》 ( 地税二〔2000〕31号
)规定,附件〈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客运出租汽车税收问题的公告
》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2号
)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加强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征管,公平税负,规范纳税行为,现对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人,均应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我市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和私营企业,凡符合下列
条件的,对其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包括随
营业税附征的税费)采取查账征收方法征收。
(一)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和办理税务登记;
(二)企业有固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
(三)企业有固定场所或办公地点及开户银行;
(四)企业具备健全的财会制度,完整的会计核算资料,能准确地核算运营收入。
三、对不符合查账征收条件,从事客运出租汽车业务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及个体经营者,一律就其运营车辆,采取单车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征税。单车定期定额
应征税款包括运营收入应缴纳的
营业税、随
营业税附征的税、费和司机个人应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
四、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营车辆,凡一辆车由两人驾驶运营的,单车定额比单人运营的定额提高40%的税款(大客车除外)。
五、考虑到客运出租行业的经营特点,对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运营车辆,每年按十一个月(即一月至十一月)计算征收税款。但对报经天津市公用局
客运管理处批准,能够由客运处出具停运证明的车辆,按以下方法计算征收税款:1.当年停运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含一个月),仍按十一个月计算征收税款;2.停运
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减除停运月份计算征收税款。3.停运月份的计算按下述原则掌握,停运当月不足十五天的不予计算,超过十五天的按一个月计算。
六、采取单车定期定额征收方法征税的国有、集体、私营客运出租企业,还应按现行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其他各税,包括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各种税费。
七、经营客运出租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原天津市税务局《
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实行单车定额定率征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税三〔1994〕31号
)同时废止。
附件:
客运出租单车定期定额征税表
金额单位:元
车 型: 小 轿 车 大发车类 旅 行 车 大 客 车
类 别:10人座 16人座 32-39人座 40人座以上
每公里租价元: 1.60-2.00 1.40 1.20 1.00 1.40 1.60 3.20 3.80
月税额 一车一人:288 264 240 208 304 344 416 440
一车二人:403 370 336 291 426 48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