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屋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2]9号 2001-12-24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的决定的通知》 ( 京财税[2002]1926号 )规定,第二条修改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 ( 京财法[2008]1218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 ( 京财法[2013]24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近期,在
契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通知》的执行时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
》第八条“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规定,因此,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应当按照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包括预售合同)时的签约日期并按照
契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鉴于《通知》的发文日期是2001年9月10日,因此,凡是在此日期之前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在此日期之后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商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和渡假村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商业用房、写字楼、别墅和渡假村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按照《北京市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证明资料中标明的房屋用途确定。存量房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房屋性质确定。
(三)关于《通知》中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
契税的范围根据国家规定,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
契税的范围仅限于个人,不包括单位。
二、关于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迁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适用的
契税政策。
根据《
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迁人获得货币补偿并且重新购买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免征
契税;超过的部分,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被拆迁人获得实物补偿的,视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拆迁货币(实物)补偿协议原件、新购住房合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经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办理有关纳(免)税手续。
三、关于个人购买自住平房适用的
契税政策个人购买自住平房的,以一次购买的平房建筑面积之和为一套,1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减半征收
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全额征收
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