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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1〕21号                                          2001-01-09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九铁路运费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1037号)转发给你们,对我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货运发票中注明的“合九铁路运输费用中的铁路货物运费和代收国铁运费”应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依现行运费抵扣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请依照执行。

2001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