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340号 2006-04-24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6〕270号
,以下简称《
通知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 在北京市辖区内并符合《
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的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
通知
》第四条规定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
二、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对实行统一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要按照汇总纳税企业政策管理规定,做好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2006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