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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产在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产在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6-21 川国税发[1996]137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州国家税务局(不发重庆),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铁路工附业单位恢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6〕35号)转发你们,川国税流一〔1995〕5号文件的规定相应废止。

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