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京税三[1993]56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第二条中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办征收”的规定 废止
条款废止 成文日期:1993-08-1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36号《关于提高
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半征收。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1993年8月1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政发〔1993〕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央在京(驻京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推动本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市政府决定,从1993年8月1日起,
教育费附加率由2%提高到3%。征收
教育费附加的其他规定,仍按市政府京政发〔1986〕9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199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