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北京欣财广告公司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组稿费、宣传费如何征税问题的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国税所[2000]85号 2000.1.28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丰台区国家税务局:
接你局报送的《关于对北京欣财广告公司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组稿费、宣传费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丰国税[1999]65号),经研究,答复如下:
北京欣财广告公司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不能执行新闻出版社的财务会计制度。
按现行税法规定,依照广告收入一定比例支付组稿费、广告宣传费,属回扣性质,不能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