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3-11 云地税发〔1998〕07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3号
)转发给你们。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所得劳务报酬,在计征
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按其每月收入总额的15%作为相关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