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9.12 广市地税发〔2006〕1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第三条的规定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川地税发〔2006〕100号)精神,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对其实行核定征税。综合考虑我市实际情况,确定个人转让住房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
个人所得税。
附:
国税发〔2006〕108号
二00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