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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决定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压缩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期限

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二、简并优化办理税务行政许可程序

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主管税务机关当场办结,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回执单方式予以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补盖印章。

三、简化申请材料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材料中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经办人员已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过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

四、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申请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可以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2.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doc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4月2日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机关

数量

申请期限

承诺办

结期限

备注

1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7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8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宁夏区税务局

按政府采购合同或招标公告确定

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10个工作日

申请人直接向宁夏区税务局提出申请或者向自治区政务大厅税务窗口提出申请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申请

2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2条第1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宁夏区税务局

无数量

限制

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

10个工作日

申请人直接向宁夏区税务局提出申请或者向自治区政务大厅税务窗口提出申请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申请

3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主管税务机关

无数量

限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10个工作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4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

无数量

限制

——

10个工作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5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县(区)税务机关

无数量

限制

——

10个工作日(十万元版及以下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即时办结)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6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主管税务机关

无数量

限制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31日前提出申请。

10个工作日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实施机关

宁夏区税务局

条 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件;3.代理委托书;4.代理人身份证件;5.印刷经营许可证或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6.生产设备、生产流程及安全管理制度;7.生产工艺及产品检验制度;8.保存、运输及交付相关制度。

135678项材料归档,其它材料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程序

工作内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人)

受理

宁夏区税务局直接受理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5个工作日内

宁夏区税务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自治区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受理的,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区税务局转报。

宁夏区税务局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自治区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宁夏区税务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申请的,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区税务局转报。

宁夏区税务局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宁夏区税务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审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具体招标程序实施。

2个工作日内

宁夏区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决定

通过招标方式作出准予或者不予企业印制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3个工作日内

宁夏区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送达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发票准印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送达《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夏区税务局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自治区政务大厅税务窗口

备注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宁夏区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实施机关

宁夏区税务局

条 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在报告中对不可抗力情况进行说明并承诺:“以上情况属实,特此承诺。”);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9.资产负债表。

1246789项材料归档,其它材料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程序

工作内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人)

受理

宁夏区税务局直接受理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5个工作日内

宁夏区税务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自治区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受理的,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2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区税务局转报。

宁夏区税务局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自治区政务大厅税务窗口

宁夏区税务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申请的,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宁夏区税务局转报。

宁夏区税务局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宁夏区税务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审查

宁夏区税务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延期缴纳税款达到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标准的,提交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2个工作日内

宁夏区税务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宁夏区税务局法制部门

决定

宁夏区税务局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3个工作日内

宁夏区税务局负责人

送达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或者委托申请人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宁夏区税务局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自治区政务大厅税务窗口

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宁夏区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条 件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经办人身份证件;

4.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1245项材料归档,其它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程序

工作内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人)

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2个工作日内

办税服务厅

审查

税源管理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核准预缴税款,并提出意见。

3个工作日内

税源管理部门

征管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个工作日内

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个工作日内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

送达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税服务厅

备注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宁夏区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条 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纳税定额的相关证明材料;

4.代理委托书;

5.代理人身份证件。

134项材料归档,其它材料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程序

工作内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人)

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2个工作日内

办税服务厅

审查

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个工作日内

税源管理部门

征管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个工作日内

征管业务主管部门

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个工作日内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

送达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税服务厅

备注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宁夏区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实施机关

县(区)税务机关

条 件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与其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所需开具专票的情况相符。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3.经办人身份证件;4.代理委托书;5.代理人身份证件。

124项材料归档,其它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

程序

工作内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人)

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当场办理

办税服务厅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以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2个工作日内

审查

税源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6个工作日内


税源管理部门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法制部门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提交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

决定

县(区)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个工作日内

县(区)税务机关负责人

送达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税服务厅

备注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宁夏区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


项目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

条 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企业。

申 请

材 料

目 录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

3.代理委托书;

4.代理人身份证件;

5.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35项材料归档,其它材料查验原件后退回申请人。

程序

工作内容

办理期限

10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人)

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等方式予以确认。

2个工作日内

办税服务厅

审查

税源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个工作日内

税源管理部门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和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个工作日内

税政业务主管部门

决定

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2个工作日内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

送达

根据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并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税服务厅

备注

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7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宁夏区税务局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8年第67号修改),为了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压缩税务行政许可办理期限。全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承诺办结期限比法定期限压缩了50%。

(二)简并优化税务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简化申请材料。企业印制发票审批申请材料中的《印刷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申请人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网上申请的,提供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电子照片或扫描件。经办人员已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过实名认证身份信息的,不再提供身份证件。

(四)提供代办转报服务。申请办理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可以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

(五)方便纳税人办事。网上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通过电子回执单方式予以确认,不再要求申请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补盖印章。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