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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关于印发《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3.12 合国税发〔2006〕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区国税局: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我局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了《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局批准,从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鉴于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请各单位结合2006年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00六年三月十二日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分类标准

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财务制度完善情况和纳税规模等,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分为A、B、C三个类别。

第二条A类为已取得我市A级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

上年累计实现企业所得税20万元以上,或上年收入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一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的重点税源企业,以及经总局和省局批准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可比照A级纳税人认定为A类。

财务制度健全、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专门的财务核算机构,配有专职财会人员两名以上。

(二)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式记账,对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记载,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税金、费用、利润等,按时准确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能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时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四)能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证齐全、资料完整;能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使用和保管发票。

(五)能按规定准确计算、及时申报企业所得税,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上年度内按期申报率达到100%。

(六)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能按有关政策规定自觉进行纳税调整,对涉税审批事项能及时按规定报批。

(七)一年内无拖欠税款,未发生偷税、抗税、骗税、编制虚假计税依据等税收违法行为。

(八)符合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条B类为除A类、C类外,已建立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款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B类管理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设置账簿、会计科目,凭合法有效凭证进行复式记账,能准确、真实地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应纳税款,出入库核算规范,账证、账账、账实相符,按时产生财务会计报表。

(二)能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时将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国税机关备案。

(三)能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能准确计算企业所得税

一年内曾发生税务违法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已整改的重点税源企业比照认定为B类。

第四条C类原则上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该类纳税人账证不健全、核算不规范,或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申报异常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账簿的或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账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六)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不能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且难以查实的。

(七)连续两年亏损,且经营规模、生产能力正常与纳税申报明显不相符,无正当理由的。

(八)财务核算不健全,申报的利润率低于本地区同行业平均利润率60%的中小企业。

(九)无专职会计人员,财务核算又不健全的。

第二章 分类管理基本要求

第五条分类管理是国税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纳税人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办法,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分类认定前,全面掌握、分析各个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履行纳税义务等情况。

(二)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坚决杜绝不分纳税人的具体情况,按经济指标一刀切的做法。

(三)坚持方便纳税人的原则,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

(四)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工作结合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情况,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同步进行,B、C类纳税人每年3月底前完成认定和调整工作,已认定的A类纳税人在4月底前完成。

(五)新设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后,3个月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类别认定。

第三章 认定的程序

第六条申请。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领取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类别认定申请(审批)表》(详见附表)一式三份和相关资料,报办税服务厅。

新设立登记企业申请办理类别认定时,对本企业本年度能够实现的营业(销售)收入、营业利润进行科学预测,并对建账建制情况作出自我评价,相应提出管理类别的申请。

企业申请变动类别,应同时附送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或税务处理决定书等证明资料。

第七条受理。办税服务厅负责审核纳税人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类别认定申请(审批)表》和附送资料。符合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申请人,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文书审批流程流转。

第八条认定。初审、复审、终审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查核定,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签署评定意见。对已认定的申请,移送办税服务厅,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到办税服务厅领取认定文书。

税收管理员为初审岗位人员,分管局长为终审岗位人员,复审岗位人员由各区、县局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管理类别和征收方式鉴定、应税所得率的核定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申请调整或重新核定,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认定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将调查复核意见反馈给纳税人。

第四章 类别变动管理

第十条为规范企业建账建制,促进企业加强财务核算,对A、B、C类企业实行升降级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类别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企业申请升级的,在年度申报的同时,按照认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新的类别实行管理。各区、县局应对照各类别条件严格审核,结合日常管理和年度汇算清缴情况,科学准确地进行认定。

(三)A、B类企业若不符合原认定类别条件,一经查实,可随时降级。由税收管理员提出具体降级意见,填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和类别认定申请(审批)表》,附列检查结论、调查证明等相关资料,参照认定程序报经审批后按新的类别征管,同时向纳税人送达已经审批的认定文书。

第五章 分类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在日常管理的基础上,税收管理员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实施不同内容的税收管理,并对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或建议,提高所得税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A类纳税人管理措施

(一)日常管理

1.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税款缴纳、减免税、弥补亏损,以及企业发生投资、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涉税事项信息。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税企之间的信息互通,切实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权益。

2.对同期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幅度较大的,及时深入企业了解税源变化原因,从经济、税收政策、征管状况等方面分析对收入变化的影响。

3. 运用企业资料“一户式”储存的电子信息,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减免税、工效挂钩、非货币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广告费等跨年度延续性管理事项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二)纳税申报

1.根据纳税申报表项目的勾稽关系对申报数据进行逻辑审核,将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收入项目与流转税申报的流转额、财务报表的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收入进行比对,防止企业少计应税收入。

2.认真做好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工作,重点对亏损弥补、研发费用扣除、减免税、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项目与日常管理台账数据进行分析比对,确保申报扣除的准确性。利用“一户式”存储信息和日常管理信息,分析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三项”费用等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三)审核审批

1.按照市局效能建设规定的时限、权限和程序,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管理费、投资抵免、减免税等审批审核事项的管理。

2.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加强对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取消审批项目的资料备案工作。

(四)汇算清缴

1.组织好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重点是当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疑难问题。

2.纳税人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3.根据年度纳税申报资料、财务报表、涉税审核审批表、行业信息以及日常管理掌握的征管信息逐户进行审核,保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准确性。

(五)纳税检查

减少税务检查频度,除专项检查和举报外,可实行每5年稽查一次。

第十三条B类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一)日常管理

1. 自2006年起,对辖区内亏损企业的亏损额按年度进行确认,并按确认后的亏损额建立分户的亏损弥补台帐。今后,亏损弥补必须以确认后的亏损额为依据,凡未经过审核确认的亏损额,一律不得弥补。同时,加大对亏损企业的检查力度。

2.做好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财产损失、管理费、投资抵免等审批事项的调查核实、审批或上报工作。对已取消审批项目,及时报备并加强后续管理工作。按规定以区、县局为单位,建立健全减免税、税前扣除项目等台账。

(二)纳税申报

督促纳税人按时申报纳税,提高申报率。做好纳税申报数据的逻辑审核工作。

(三)汇算清缴

1.做好汇算清缴的组织和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

2.纳税人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汇缴结束后,集中力量实施行业纳税评估。收集纳税评估的分行业投入产出比、产品能耗比、行业平均利润率以及行业平均所得税税负等数据,制定分行业所得税评估指标和指标体系。

(四)纳税检查

对明显偏离指标参数、长年微利或连续两年亏损的B类纳税人进行重点税评估或纳入日常检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一律降为C类纳税人管理。

第十四条C类纳税人的管理措施

(一)日常管理

1.定期分析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情况,为鉴定其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提供依据。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必须坚持一户一核,一年一核。

2.综合考虑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盈利水平等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应税所得率。

3.加强日常巡查,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调整应税所得率。

4.应税所得率一经核定,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不作调整。

(1)纳税人实行改组改制;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不可抗力灾害的。

5.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纳税辅导、政策宣传,促进建账建制,逐步实现向查账征收方式转变。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二)申报管理

1.实行核定征收的,要做好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工作,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实行按销售收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要强化对财务报表销售(营业)收入的监控,按期将企业申报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总额比对。

(三)纳税检查

对C类纳税人的年度检查面不得低于30%。

第六章 在分类管理基础上突出特定行业、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经济形势和宏观调控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税源特点,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突出特定行业、企业的管理。

第十六条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一)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以项目管理为主。日常管理中,按楼盘项目设立管理登记簿,对项目登记(立项)、在建、销售、竣工、结算等进行全过程监控,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作。

(二)加强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划分各项目间成本、期间费用,准确计算各期应税所得。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与营业税收入及时比对,有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约谈或补缴税款。通过日常监管,适时掌握开发项目进度,分析评估申报纳税情况真实性。对已完工的项目,及时督促按规定清算。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管理

(一)注重日常管理,加强与民政、财政等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免税收入的管理。重点审核财政拨款的证明、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的批准文件,专项收入的证明资料等。合理确定应税收入和免税项目有关的支出项目的分摊比例。

(二)申报管理环节,加强对申报的应税收入、免税收入与财务报表、日常管理信息的审核比对。分析扣除项目纳税调整情况、审核各支出项目的合理性。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行业的所得税管理

(一)加强与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的联系,搞清纳税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年审,确保税收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加强对医疗服务收入和非医疗服务收入的区分管理以及收入的使用情况的审核。掌握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情况,对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要按规定征税;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二)做好医疗卫生机构的纳税申报管理工作。及时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申报数与财务报表的收入数。按照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配比原则,分析税前扣除的合理性。

(三)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及时核查,核查中发现已认定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及时提请医疗卫生主管部门纠正,补缴税款。

第十九条汇总(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管理

(一)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及其成员企业就地监管工作。做好财产损失、减免税等就地审核审批工作。

(二)在纳税申报环节,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申报表必须经所在地国税机关审核,重点审核申报项目是否完整、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确保各级汇总(合并)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和税款预缴的准确性。

(三)定期对就地监管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进行日常检查,落实查补税款的入库工作,检查处理结果及时通报汇总(合并)企业。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判定分支机构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如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享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纳税人一样的权利。

(三)如果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条件,实行报账制,就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暂可不作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其分支机构税收管理,监督分支机构的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并入总机构一并申报纳税。

第七章 分类管理考核

第二十一条实行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以落实税务管理员职责为基础,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除现有的征管质量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的指标外,税务管理员对责任区内纳税人应完成下列指标或事项,列入各区、县局工作目标考核:

(一)认定率应达到100%(分类认定率=已认定户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户数×100%。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总户数指税种鉴定中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开业户,包括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

(二)对实现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按季逐户开展税源调查,出现历史同比、季度之间变化较大的,应详细分析其影响因素,并对年度中剩余季度的税源情况进行预测。各单位应建立重点税源信息快报制度,在月后7日内通过FTP向市局(所得税处)报送本单位前10名重点企业税源信息。

(三)加强收入弹性分析,按行业、按地区、按季度细化分析的方法。建立收入分析定期报送制度,各单位应在前三季度终了后20日内,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市局专题报送收入情况分析报告,说明变化的原因(经济因素、价格因素、政策因素和管理因素),进行可比性分析。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所得税处)反馈。本实施办法由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