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02-2017年)》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所得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3)1号 )等规定,现就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 个人推广、销售直销企业产品
个人所得税问题
1.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自然人)为直销企业推广产品,给顾客提供服务,以直销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的,其从直销企业取得的服务报酬(或收益),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以直销企业的名义销售产品的,其从直销企业取得的服务报酬(或收益),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电信业代办费”
个人所得税问题
1.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自然人)取得的“电信业代办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取得的“电信业代办费”,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超定额领购发票
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核定营业额加当月超定额领购发票额的合计额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原核定营业额小于5000元(不含5000元)的,按核定营业额加超定额领购发票面额总和的2.5%预缴
个人所得税;原核定营业额大于5000元(含5000元)的,按超定额领购发票面额的2.5%预缴
个人所得税。
二、
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收入应预缴
企业所得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取得营业收入(包括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的3%预缴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
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扣除申报问题
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省地税局《
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皖地税〔2011〕67号)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程序进行税前扣除项目的申报;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日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跨地区经营纳税人的所得税管理问题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申请
纳税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时,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纳税人一地一证的原则开具,不得按项目开具。
(二)外地纳税人的报验登记问题
外地纳税人应持《外管证》和相关证件、资料在进行生产经营前向外出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验登记;《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期限超过180天的《外管证》为无效证明;对外来经营纳税人未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内容与实际经营内容不符、《外管证》超期或持伪造《外管证》的,视为无《外管证》纳税人,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临时经营进行税收管理;外地纳税人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外来纳税人的跟踪服务,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外来建筑安装业纳税人所得税缴纳问题
外来建筑安装业纳税人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征管的通知》(亳地税函〔2009〕289号)要求,及时、足额缴纳建筑安装业所得税,不得延迟缴纳
企业所得税。各基层分局要认真审核纳税人开具的《外管证》,主动加强与开具《外管证》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联系,做好外地建筑安装业税源的跟踪服务工作,提高税源监控质量。
四、连锁经营纳税人所得税管理问题
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的连锁经营企业,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所得税。只向总部缴纳管理费、加盟费等费用,不与总部联网、不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纳税人,就地缴纳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