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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6.03.14 台地税政发〔2006〕1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台州市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5〕106号)精神,结合市本级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办法》中所称的“金额较大”、“金额较小”、“数额较大”等额度暂定如下:

1.第二十一条“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是指发生在浙江省内的金额在30000元以下、发生在浙江省外的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应收、预付账款,以后上级如有新的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2.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存货”是指单项存货总额超过100000元(含)或批量存货总额超过500000元(含)的存货;

3.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是指单项账面净值超过20000元或批量账面净值超过100000元的固定资产;

4.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是指单项账面净值超过100000元或批量账面净值超过500000元的固定资产;

5.第三十二条第(三)项“单项数额较大的在建工程项目”是指占整个投资总额50%以上或绝对额超过100万元的在建工程项目。

上述单项的存货或固定资产是指品名和规格(型号)都单一的存货或固定资产;否则都视作批量的存货或固定资产。

二、今年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权限暂时与去年相同,为方便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并保证资料是否齐全的及时审核,对由市局审批的财产损失,委托椒江局、路桥局、直属分局和有关县市局、黄岩局统一受理,如有疑问应进行真实性审查,市局一般只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凡进行真实性审查的,必须附有审查人亲笔签名并盖有单位公章的审查报告。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财产损失申请,各局必须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

三、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原则上采取即报即批办法,税务机关每一纳税年度受理纳税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年度终了后15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同一损失类型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原则上不得分次报送。

四、《办法》中需要中介机构出具有关经济鉴证证明的,纳税人必须附报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证明,中介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鉴证行为,并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00六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