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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内财税[2006]67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自用的地下建筑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1.2%

  二、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1.2%

  三、征管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地税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日期:2006-02-13 有效范围: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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