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个人交易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7.01.17 广市地税发〔200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个人交易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川地税函[2006]56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各单位将上次市局发放的“个人无偿赠与”印章于2007年1月30日前收回,上交市局工商税科统一销毁。新印章印模附后,从2007年1月30日起开始启用。
附件:川地税函[2006]563号
(广安区地方税务局、岳池县地方税务局、华蓥市地方税务局、邻水县地方税务局、武胜县地方税务局、广安市地税局第一直属分局、广安市地税局第二直属分局印模)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