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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房地产转让印花税征管的通知

海口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理房地产转让印花税征管的通知
2010.04.28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局属各分局:

为方便房地产交易的印花税交纳,现就房地产转让合同印花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9年12月1日以后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须在次月15号内到办税服务厅缴纳印花税,逾期的征管系统自动计收滞纳金。2009年11月30日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按原规定征收印花税

二、房地产转让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财税〔2006〕162号)。房地产买卖双方可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在办税服务厅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三、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财税〔2008〕137号)。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