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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13〕25号                       2013.9.18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椒江、黄岩、路桥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精神,市局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除保障性住宅外,住宅类房地产(不含别墅、排屋)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3%预征土地增值税,别墅、排屋及非住宅类房地产暂按房地产销售收入全额(含预售收入)不低于4%预征土地增值税。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