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吉财税【2019】413号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水利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各市(州)财政局、税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税务局,各县(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规定,经与省委宣传部研究决定,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其余事项,按照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46号

吉林省财政 国家总局吉林税务局
2019年5月27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网 日期:2019-05-27 有效范围: 吉林 吉林市
【文化事业建设费】相关法规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