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皖地税发〔2014〕32号 )和亳州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要求,亳州市地方税务局本着精简审批项目、创新审批方式和提高审批效率的精神,并进一步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积极开展了新一轮涉税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家税务总局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附件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清单
序 号 |
实施单位 |
项目名称 |
项目类别 |
设定依据 |
是否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市地方税务局 |
延期缴纳税款(500万元以下)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
是 |
纳税人 |
|
2 |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 |
是 |
纳税人 |
|
3 |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
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减免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6条 |
是 |
纳税人 |
|
4 |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1号) |
是 |
纳税人 |
|
5 |
市、县(区)地方税务局 |
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是 |
纳税人 |
|
备注:该目录内容将根据国家和安徽省的最新规定和要求,适时调整、修订或增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