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公告
2005.01.01 河政发〔2005〕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规定,为进一步加强
契税征管工作力度,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河池市城区范围内的
契税由金城江区财政局直接征收,不再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池市城区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
契税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缴纳
契税。纳税人先缴清
契税后才能办理土地、房屋转移的有关手续。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河池市城区范围内的
契税申报、缴纳及政策性减免等所有涉税事项均由金城江区财政局
契税征收服务厅办理,不再委托河池市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代征。
三、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之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起10日内,向财政
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法加收税款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04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和核定,但还未缴纳
契税的纳税人,于2005年1月1日后持
契税纳税的相关资料到金城江区财政局
契税征收服务厅缴纳
契税。
四、凡在2004年12月31日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但未到财政委托机关办理
契税纳税申报手续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于2005年1月31日前到河池市金城江区财政局
契税征收服务厅办理
契税申报、缴纳手续。在此规定期限内补缴
契税的,免收滞纳金和罚款。
五、凡有偷税行为的
契税纳税人,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其偷税款和滞纳金,并处偷税款数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
契税款的抗税行为,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除由财政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外,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契税征收服务厅地址:河池市新建东路(金城江四桥头)金城江区财政局内。
咨询电话:河池市财政局2284639,金城江区财政局2303371 2303372。
二00五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