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20 金地税政〔2004〕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公布2011年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局各征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113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地税局
浙地税函〔2004〕18号
函规定就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通知
》第一条第(一)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以下企业的生产性机器设备:
1、移动通信及光通信生产企业;
2、计算机及网络产品生产企业;
3、电子材料、微电子及元器件生产企业;
4、生物医药、天然药物及现代中医药生产企业;
5、精细化工、氟硅化学品、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
6、船舶修造企业;
7、飞机制造企业;
8、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
二、《
通知
》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机器设备是指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3]25号)中附表一《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和附表二《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中所列举的除上述8类企业外拟发展的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的关键设备和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
三、在上述第一、二条范围内的生产企业,选定的加速折旧方法(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必须报主管地税征管局备案,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在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内不得任意改变; 主管地税征管局要对企业加速折旧的机器设备的具体种类进行确认,并做好资料的归集与登记工作。在TF2000涉税文书中的“加速折旧审批表”中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要包括企业的折旧方法、加速折旧机器设备的具体种类、原值、净值、开始加速折旧的日期等等项目,市局每年将对各征管局的登记审核认定情况进行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企业需要改为加速折旧法的,应按固定资产的剩余价值、预计净残值和剩余使用年限计算年折旧额,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不再补提。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略)
2、拟培育的全国性制造中心(略)
3、拟培育的全国重要产业基地(略)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四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