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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欠税公告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印发欠税公告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08.02 芜地税〔2005〕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失效以及部分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 芜地税〔2007〕103号 规定,全文有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 皖地税〔2005〕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学习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欠税公告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见附件1)有关规定制定,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地方税务机关的欠税公告行为,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欠税,防止新的欠税的发生,以保证国家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及时组织全体税务干部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欠税公告在欠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把欠税公告作为清缴欠税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欠税管理,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广泛宣传,认真落实

市局将与市国税局联合在市有关媒体上刊登《关于实施欠税公告办法的公告》,各单位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形式,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知晓欠税公告的意义和相关规定,促进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各单位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扎实开展欠税公告工作。公告前,应深入细致地对纳税人欠税情况进行确认,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上报或签发《欠税公告》,发布公告决定;公告中,应注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严格按《办法》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不得公告与欠税无关的其他信息;公告后,应依法对欠税人进行催缴,按日加收滞纳金,直至运用相关法定手段强制执行,不得以欠税公告代替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收征管措施。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责任考核力度

各单位要根据《办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明确责任,加强考核,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欠税公告工作的全面落实,此项工作纳入市局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认真审核相关信息

欠税公告涉及纳税人方方面面的权益,各单位不得超越《办法》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公告,同时,要认真审核纳税人的欠税数据和相关信息,确保公告内容真实准确。
(三)严格执行规定程序

1、对走逃、失踪的纳税人以及其他经地税机关查无下落列入非正常户管理的纳税人信息,由主管地税机关确认后填写《欠税公告报告表》(见附件3)上报县局、分局,县局、分局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汇总上报市地税局征管科审定,交由市地税局征管分局在办税服务厅按月予以公告或在市地税局网站上对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局进行公告。

2、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函告纳税人确认后填写《欠税公告报告表》报县局、分局,县局、分局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市地税局征管科审定,交由征管分局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

3、对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函告纳税人确认后,填写《欠税公告报告表》于季度终了后25日内报县局、分局,由县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企业或单位欠税的,由各县局、分局于季度终了后第二个月内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欠税的,由县局、分局于半年终了后第二个月内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

(四)实行欠税公告动态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欠税公告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撤销)欠税清册》(见附件5),对纳税人的欠税信息分户予以登记,并确保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性。同时,对纳税人的欠税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纳税人在欠税公告后足额清缴欠税的,公告单位应在纳税人补缴欠税后的3个工作日内在办税场所撤销其欠税公告信息,涉及市局公告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纳税人补缴欠税后的1个工作日内填写《(撤销)欠税清册》报送县局、分局,县局、分局于收到《(撤销)欠税清册》的1个工作日内统一报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按《办法》规定通知市地税局征管分局于1个工作日内撤销相关公告信息。

(五)积极进行工作调研。各单位要加强欠税公告工作的日常跟踪管理和调研,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征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