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1-18 )规定,截止到2019年11月18日,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9年12月31日)》 ( 2019-12-31)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现将全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财税〔2012〕38号
印发,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扣除。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
》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9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
》相关规定,中成药生产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部分中成药生产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酒及酒精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序号第7、59所列核定扣除标准、《植物油行业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发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确认继续执行)(附件4)第46、47、49所列核定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 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财税〔2012〕38号
)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有关规定,我省自2013年9月1日起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在全省对从事稻谷加工等9个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同时对已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部分行业、部分纳税人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