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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2004.02.06 台地税政发〔2004〕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台地税法发〔2007〕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各中心分局、直属征管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3〕132号精神,结合我市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统一政策,平衡我市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的负担水

平,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预售利

润率统一暂定为预售收入的15%。

2、由于房地产企业预收款结算期限长,各房地产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预收款纳税情况户管档案,记录预收款的收入、纳税及结算等情况。各房地产纳税人也应建立预收款纳税等情况登记簿,并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填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入及纳税情况表》(见附件)

3、本补充通知按省局规定的时间执行。对原按核定征收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起按总局等有关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房地产企业预收帐款及纳税情况表》(参考格式)

二00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