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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关于明确防城港市港口区 防城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2019年9月25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如下:

  一、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 防地税发〔1997〕126号)、《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防地税发〔1998〕3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

  2019年5月22日

政策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防城港市港口区、防城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期限政策由原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分别于1997年、1998年制定,已不满足当前税收管理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防城港市税务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授权,决定对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进行调整,以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税收管理,方便纳税人依法纳税。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港口区、防城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7月1日-15日,下半年申报缴纳期限为次年1月1日-15日。
(二)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即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7月1以后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本公告明确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7月1以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纳税期限仍按《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 防地税发〔1997〕126号)和《关于统一港口区、防城区房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防地税发〔1998〕32号)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