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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陕财税[2006]8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按文件要求,确定我省工业用途自用房产以房屋原价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自用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请依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二月七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