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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成长为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成长为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安府办发〔2014〕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17〕1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目录》 ( 2020-01-14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安府发〔20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安顺市商务局安顺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批零住餐类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大个体)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 安市商发〔2019〕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议事协调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在安单位:
  《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成长为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关于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成长为企业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为推动全市批零住餐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特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一、财税优惠
(一)个体工商户成功转为企业后,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税负不增加。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或非企业单位,暂免征增值税。
3、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对年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一,将享受所得先减半再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给予优惠。)
4、按照《 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 黔府发〔2012〕7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落实“3个15万元”的扶持政策。
5、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微型企业的,实行2年税收扶持政策,市级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实际缴付的所有税收中市级及以下地方留存部分总额进行等额奖励。
(二)对“个转企”后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按照《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财税〔2012〕38号)文件精神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贵州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给予减免房产税。 
  (三)对在2014年1月1日起完成“个转企”入统工作的,2014年以前已注册成立企业但未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后经培育达标并入统的,实行一次性政策奖励。市人民政府奖励1万元,企业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1万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有奖励政策的可一并执行。该奖励在企业入统并完成连续6个月联网直报报表后发放。
  二、准入便捷
  (四)下放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登记权限。对未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法人资格的有限公司,可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执法大队)直接办理登记。
  (五)各前置审批部门要放宽对“个转企”对象许可事项的审批限制。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不变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凭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证明书直接办理有关前置许可事项变更登记。各前置审批部门要积极提供便利,并给予政策倾斜,优化程序报批,优先审核发证,免收变更费用。
  (六)放宽名称登记条件。个体工商户升级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在不重名和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其原名称字号;升级为有限公司的,允许沿用其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放宽经营范围的核定,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根据申请人申请予以登记。
  三、本措施执行期间,中央、省或上级有关部门出台其他相关“个转企”优惠政策的,按中央、省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执行。
  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