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1994年以来联合发布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废止或失效的相关文件明确如下:
》[(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一条。
》(财税字[1994]060号)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
》(财税[2005]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
》(财税(2007)127号
)第四条。
》(财税〔2008〕56号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