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宁政发〔20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宁政规发〔2024〕5号)规定, 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6〕48号)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坚持政府与企业双轮驱动、双向发力,更好地发挥实体企业降成本的主体作用,支撑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一)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从目前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上的大型用户逐步放宽,2019年底前全部放开。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从公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逐步放宽至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备电厂。(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二)降低新增负荷投产初期成本。2017年1月1日起,3年内对新建企业、项目新增负荷的工业用电,免征0.01元/千瓦时城市附加费。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内落地的新建项目,根据园区和新增企业的需要,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将公共配电网络建设至企业厂区地界。(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三)对诚信用电企业实行电费旬末结清制。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期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责任单位: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四)推进售电侧改革。加快推进售电公司准入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率先成立园区售电公司,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增强工业企业融资担保能力。从2017年起,将新型工业化专项担保基金由2亿元增加至3亿元,用于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贷款担保,并给予不超过2%的保费补贴。设立1亿元工业运行专项调控资金,对重点企业流动资金新增贷款和当年投产的新建重点项目当年贷款,给予基准利率30%的贴息。扩大社会资本项目使用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担保能力,在5亿元专项担保基金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扩大规模,保障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足额使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六)提高设备贷款抵押比例。由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金融机构先进设备抵押评估和贷款办法》,对企业用行业先进设备进行抵押贷款的,经确认后,由国有担保机构通过授信将抵押贷款比例提高到70%。(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宁夏银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债券的企业,按发债额度每年给予2%的贴息。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设备的企业,给予2个百分点的融资租赁费率补贴。对企业的贷款保险,给予保险机构不超过2个百分点的保险费率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商务厅、非公经济服务局)
(八)提供私募债券发行增信。设立5000万元偿债专项资金,为区内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担保,扩大私募债券发行规模,降低企业发行成本。(责任单位: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财政厅)
(九)着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2017年多渠道筹集资金10亿元,综合运用担保抵押、信用保险等融资增信措施,与有关商业银行合作,按1︰10的比例放大到100亿元,对经有关部门推荐并符合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给予基准利率贷款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非公经济服务局、财政厅、金融工作局)
(十)降低中小企业转贷成本。设立1亿元的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引导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1︰2的比例补充配置自有信贷资金。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5日,日利率不高于0.4‰。(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财政厅、金融工作局)
(十一)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支持力度。从2017年1月1日起,连续2年每年安排1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引导银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加大纳税信用等级评级结果应用力度,全面推广“银税互动”,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无抵押、不担保类金融产品。(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地税局、宁夏国税局、财政厅、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
(十二)加大对外经贸企业融资担保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和仓单质押等融资业务,对企业贷款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20%的贴息。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外经贸企业降低融资担保费用,对担保费用低于基准利率50%的,按照担保额2%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保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十三)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对自治区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农产品、特色食品和用品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物医药、轻工纺织产品的,给予投保费用80%的补助;对其他产品给予70%的补助。对企业投保境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出口信用保险的,给予投保费用100%的补助。(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金融工作局)
三、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十四)降低普通公路收费。2017年年底前分两批取消28个政府还贷普通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收费。在此期间,继续执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运输车辆减半征收普通公路通行费政策。(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物价局)
(十五)对全区外贸企业给予运输费用支持。对宁夏生产型出口企业和销售宁夏产品的外贸流通企业,通过公路、铁路将货物运输到沿海沿边各出境口岸或通过银川河东机场出境的农产品和食品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40%的支持。对出口其他货物产生的运输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在银川海关报关的进口企业,对其进口货物口岸到宁夏运输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支持。对外贸企业在区内各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发生的实际仓储费用给予不超过30%的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十六)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减少企业通关时间,海关出口平均查验率降至2%以内,对高级认证企业给予便捷的通关措施。查验无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将进出港(场)货物3天的免费仓储期限延长到5天。(责任单位:银川海关、西部机场集团宁夏机场有限公司、银川综合保税区)
(十七)提高物流运输效率。实施“互联网+高效物流”行动计划,建设自治区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运力与货源的有效对接,降低运输车辆空驶率。加快推动建立多式联运技术标准体系,2年内至少实施1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交通运输厅)
四、降低企业税费和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八)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
(十九)对困难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产业政策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工业企业,可依据困难性企业减免税相关规定,按程序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
(二十)落实企业兼并重组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企业改制重组符合契税相关优惠政策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减免或不征收契税。符合条件的特殊性企业重组,重组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务重组所得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责任单位:宁夏国税局、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国资委)
(二十一)实施排污企业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企业,减半征收排污费。(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以各种名义收取的保证金一律取消;严格执行保证金缴纳的比例,不得突破上限收缴,同时按时足额返还保证金。使用政府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不低于80%的比例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全面清理涉企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每调整完善一次目录清单,需在1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凡未纳入目录清单的涉企收费一律取消。(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服务局、财政厅、工商局、物价局,五市人民政府)
(二十四)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加大中介服务机构的清理规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公示1次所属行业中介服务机构收费目录。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参与竞争的具备法定资质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服务费用由相关行政机关支付,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责任单位: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工商局、民政厅及相关厅局,五市人民政府)
五、降低企业人工成本
(二十五)延长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政策执行期。对经营困难但不停产、不裁员的工业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前提下,允许缓缴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自治区地税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宁夏国税局)
(二十六)延长企业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执行期。继续执行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政策,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七)加大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力度。对工业企业开展的在岗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规定标准给予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六、支持园区和企业挖潜增效
(二十八)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继续实施对标促升级专项行动,引导企业在内部管理、技术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对标国内外先进及行业一流水平,主动降本增效。从2017年起实施新一轮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计划,连续3年每年安排资金3亿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按贷款基准利率全额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二十九)推动工业园区低成本化改造。每年安排园区低成本化改造专项资金6000万元,支持园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每年安排1.2亿元的园区考核奖励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工业园区进行奖补。奖补资金全部用于园区低成本化改造。(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三十)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自治区国有企业(含1998年1月1日以后自治区政策性破产及自治区下放地方的国有企业)家属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三供一业”(供电、供热、供水、物业)的分离移交,分离移交的费用由移交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分离移交过程中负责承接的“三供一业”企业要全力配合完成分离移交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
本《意见》由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组织实施。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要会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建立政策落实督查督办机制,每季度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政策指南 第一篇 降低用电成本
发表时间:2017-02-09
为全面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号)(以下简称“降成本30条”),促使企业深入了解相关内容,更好享受政策优惠,切实保障政策落地见效,特制定“降成本30条”政策指南。
一、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
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从目前电压等级110KV及以上的大型用户逐步放宽,2019年底前全部放开。参与交易的发电企业范围从公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逐步放宽至承担社会责任的自备电厂。
政策名称:电力直接交易
申报主体:电力用户
基本条件:参与直接交易的用户、发电企业,应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经济企业,内部核算的用户、公用发电企业需取得法人单位授权。
(一)用户准入条件:1.优先用电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的大型用户,根据年度交易电量总规模扩大到一定规模以上的35KV用户,云基地、高新技术企业电压等级可放宽至10千伏及以上。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3.未被国家或自治区列入产业淘汰类的企业。4.环保排放达标,能耗不高于自治区限定标准。5.无长期拖欠电费,无恶意违反交易规则等不良信用记录。6.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运行良好。7.依法取得售电资质的售电公司,可参与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1.符合国家或自治区基本建设审批程序。2.机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3.能耗不高于全国同类型机组指标。4.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上的公用火电机组。5.按规定承担国家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备电厂。
(三)新增用户申报程序: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新增电力用户自愿申请,各市工信局、宁东经发局初审汇总,于每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终审合格公布后到宁夏电力交易中心办理电力直接交易入市手续。
申报流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每年11月发布)——企业自愿申报(15天)——各市工信、环保部门完成初审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15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终审确定交易名单并公布(15天)
证明材料:环保、电力需求侧管理、供电公司报装、恢复生产等相关证明材料
支持方式:准许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
支持额度:由电力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的交易电量和价格确定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电力运行处
承办人员:马彩霞
联系电话:0951-6038959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二、降低新增负荷投产初期成本
2017年1月1日起,3年内对新建企业、项目新增负荷的工业用电,免征0.01元/千瓦时城市附加费。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内落地的新建项目,根据园区和新增企业的需要,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将公共配电网络建设至企业厂区地界。
第一类
政策名称:免征0.01元/千瓦时城市附加费
申报主体:工业企业
支持领域:新建企业、项目新增负荷的工业用电
基本条件:1.用电电压等级在10KV及以上的用户。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等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的企业。3.未被国家或自治区列入产业淘汰类的企业。4.环保排放达标,能耗不高于自治区限定标准。5.无长期拖欠电费,无恶意违反交易规则等不良信用记录。6.申报项目必须是已投产项目。
申报流程: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公告(年初发布)——各市工信局征集项目(15天)——各市工信局完成初审并报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15天)——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复审并反馈至自治区物价局(30天)——自治区物价局确认并向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下发执行企业名单——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最终执行
证明材料:项目试生产、试运行,供用电合同、报装业务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支持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工业用电免征0.01元/千瓦时城市附加费
支持额度:按实际用电量减免,不限额度
主管部门: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国网宁夏电力公司、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电力运行处
承办人员:马 磊
联系电话:0951-6038555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第二类
政策名称:建设公共配电网络
申报主体: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及用电企业
支持领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用电项目
基本条件:1.申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向,项目核准、备案、节能、土地、规划、环评等相关手续完备;2.申报项目处于国家批准的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内;3.申报项目用电电压等级为10千伏及以上;4.用电企业具备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5.申报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建设进度落实。
申报流程:园区管委会提出园区供电需求——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依据园区规划编制公用电网建设规划(30天)——报送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批复(10天)——用电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依据园区电网规划研究提出供电方案并答复用户(15—30天)——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开展相关供电工程前期及建设工作。
证明材料:园区规划、企业入驻清册及用电负荷;用电企业一般应提供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手续、用电申请表等。
支持方式:电网企业出资建设企业厂区地界(红线)以外的公共配电网络
支持额度:企业厂区地界(红线)以外的公共配电网络建设全额投资
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承办处室: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发展部、营销部
承办人员:杨文华、路洁
联系电话:0951-4914617、4913323
监督机构: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西北能源监管局
监督电话:0951-5044601、4961295
三、对诚信用电企业实行电费旬末结清制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期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政策名称:电费旬末结清
申报主体:用电企业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制造业升级和结构调整、节能降耗、工业园区建设等重点领域
基本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自治区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向;2.申报企业生产经营、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履行社会责任评估情况良好;3.申报企业近3年内无电费逾期交纳记录;4.申报企业缴纳的银行承兑汇票未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5.所属自备电厂按规定交纳系统备容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工业结构调整专项基金。
申报流程:国网宁夏电力公司所属各市、县供电公司向用电企业下发通知(年初下发)——各用电企业书面提交申报材料(15天)——各市供电公司审核后与企业签订电费结算协议(10天)——报国网宁夏电力公司备案(2天)—次月每旬开展电费结算
证明材料:企业申报用电户号,并提交上年度电费进账单据的复印件
支持方式:对诚信用电企业电费实行每旬末结清
支持额度:每月分三次,每旬末抄表后结清当旬电费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实施主体:国网宁夏电力公司
承办处室:营销部
承办人员:路 洁
联系电话:0951-4913323
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监督电话:0951-6038959
四、推进售电侧改革
加快推进售电公司准入制,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率先成立园区售电公司,开展电力直接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120号)规定,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第一类
政策名称:售电公司准入
申报主体:售电公司
支持领域:重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园区率先成立园区售电公司,支持发电公司及其它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支持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
基本条件:
(一)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 资产要求:1. 资产总额不得低于 2 千万元人民币。2. 资产总额在 2 千万元至 1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6 至 3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3. 资产总额在 1 亿元至 2 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 30 至 60 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4. 资产总额在 2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 从业人员。拥有 10 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 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 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申报流程:“一注册”:符合准入条件的售电公司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办理注册,获取交易资格——“一承诺”:售电公司办理注册时,应按固定格式签署信用承诺书——“一公示”:接受注册后,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 等政府指定网站,将售电公司满足准入条件的信息、材料和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1 个月)——三备案”:电力交易机构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能源监管机构、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资产证明、从业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等基本信息和银行账户、售电范围等交易信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提供配电网电压等级、供电范围、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等相关资料。
支持方式:允许进入电力市场从事市场化售电服务
主管部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
承办处室:电力运行处
承办人员:马彦文
联系电话:0951-6038959
业务监督机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机关纪委
业务监督电话:0951-6038799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355
第二类
政策名称:开展增量配电业务
申报主体: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支持领域: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
基本条件:列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
申报流程: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要求,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备核准条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核准。
申报材料:项目业主完成可行性论证并获得所有支持性文件
主管部门: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承办处室:能源产业发展处
承办人员:王昀怡
联系电话:0951-5044601
监督机构:自治区纪委派驻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组
监督电话:0951-6038837
本指南由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951-6038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