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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9〕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1-12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税函〔2008〕107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出口退税企业申报资料仍保留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只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四)》。
二、非外贸出口退税企业按国税函〔2008〕1075号文执行。
三、2009年1月征期仍使用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调整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自2009年2月1日启用。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