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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皖国税函〔200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6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阜阳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收取啤酒瓶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阜国税发〔2008〕57号)悉。啤酒瓶属于包装物的范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华润雪花啤酒(阜阳)有限公司销售啤酒时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啤酒瓶押金,凡能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不能单独记账核算或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