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 国税函〔2003〕29号
)
》(国税发〔1993〕154号
)第三条、第四条。
》(国税发〔1994〕122号
)第二条、第五条。
》(国税发〔1994〕186号
)第二条。
》(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一)款第1项“(固定资产除外)”。
》(国税函发〔1995〕288号
)附件《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第一条、第三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国税发〔1996〕155号
)第三条。
》 ( 国税发〔2005〕150号
)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
》 ( 国税函〔2005〕545号
)第二条。
》 ( 国税函〔2006〕313号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所销售的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内。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以外发生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