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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5〕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 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18〕2号规定,继续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0〕1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筑府发〔2023〕10号规定, 继续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

《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2月16日


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市工作,引导和激励本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和实现卓越的经营绩效,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领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加快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全面推进质量兴省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2〕2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工作的实施意见》(筑府发〔201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贵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在本市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本市处于领先地位,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一次,原则上每次评奖名额不超过2个,有效期为5年。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定要求,则该奖项空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审定、公示评议结果,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细则、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审、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审组;组织考核、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各专家评审组由5—7名评审人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开展评审工作。主要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开展现场评审及综合评价,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授奖建议名单。

第八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别负责本行业和本辖区申报市长质量奖企业或组织的动员、培育和推荐工作,以及获奖单位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在开展市长质量奖评审有关工作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作用。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十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以《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为基础制定。

第十一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总分1000分,评审以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综合评审总评得分为主要依据,获奖企业或组织在综合评审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得分均低于600分,则该奖项空缺。

第十二条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和细则。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追求卓越的经营管理,持续改进效果显著;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成效突出。

(四)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在上年位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位于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广泛的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在组织评审前应当发布申报通知,内容包括申报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一)申报。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如实填写《贵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经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质量强市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查,对通过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报。

(三)资料评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遵循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现场评审。市质量强市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名单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根据评审细则的要求进行评分,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五)综合评价。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根据评审组提供的材料评审报告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综合评审,择优提出授奖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和表决,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后,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公示。市质量强市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审查。

(七)批准公告。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长办公会、经市长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告。



第六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获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

第十七条对获中国质量奖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获省长质量奖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获市长质量奖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同一企业或组织同时获得国家、省、市质量奖的,以最高奖项标准发放奖金;有效期满再次申报获国家、省、市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八条获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获奖单位所获得的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对质量工作做出特别贡献人员的激励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二十一条获奖单位应履行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的义务(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不断推进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经营管理的新方法、新经验,带动行业和地区质量整体水平提升。

第二十二条获奖单位可在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市质量强市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评审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并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审组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五条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工作质量及执行纪律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反馈市质量强市办。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贵阳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5-02-16 有效范围: 贵州 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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