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遵府发〔2014〕15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办教育同属公益事业,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公办、民办教育同步健康发展,真正体现教育公平、公正。引进和吸纳民间资本举办学前、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扶优扶强一批优质、特色民办学校,推动教育多元化和特色化发展。规范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推进品牌建设。

二、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从2014年起,市级财政从普十五经费中统筹解决专项资金用于民办教育发展,本着扶强扶优原则予以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各县(市、区)财政按人均不低于2元的标准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对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拨付生均公用经费,受委托民办学校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在实施中职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中职学生资助等项目时,民办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二)土地政策。各县(市、区)科学规划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对民办教育用地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三)税收政策。学历教育和普惠幼儿园的民办学校,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生活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四)人事政策。

1.退休管理。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民办学校(机构)教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各种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比例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教师住房公积金制度,由学校和教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权利。民办学校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并按月足额发放。其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批准,举办学历教育(含幼儿园)的民办学校教师,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同类公办学校教师退休待遇,基本养老金与同类公办学校退休教师工资的差额部分由同级财政补助,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放:(1)任教的民办学校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民办学校自行招聘报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同意备案,并建立了人事档案,逐年考核合格;(3)在该县(市、区)内的民办学校任教连续达到20年、累计达到25年及以上;(4)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5)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

2.教师成长待遇。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条件,须与聘任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民办学校教师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工龄连续计算。民办学校聘用人员,由所在学校到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其办理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其人事档案管理费给予适当优惠。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教学活动、表彰奖励、申请科研项目和课题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外籍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合理流动管理。凡公办学校管理者和教师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民办学校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其原有教职工身份保持不变,在民办学校工作期间,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改由民办学校按所在地公办教师的标准缴纳。其工资由聘用学校解决,原档案工资作为调资、晋级、计算退休费用的依据。并一直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退休后回原学校享受同类退休教师待遇。

(五)融资政策。建立县级人民政府民办教育发展贴息保障机制。支持民办学校探索将除教育用地外的教学设施、非教学设施作抵押,或将学校收费权或知识产权作质押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机制。

三、规范管理

(一)落实以县为主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由教育、发改、住建、国土、财政、编制、税务、民政、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青妇等部门和民办教育代表参加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和解决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专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加强对民办学校服务和管理。

(二)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建立健全学校组织机构,聘用校长必须具备任职资格,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工作,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规范民办学校资产资金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帐簿。对举办者、其他出资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账,并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对各级政府补助资金应当建立对公账户纳入专项管理,奖补资金由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贵州省民办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中资金用途规定进行监管。

(四)规范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民办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落实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监管,接受社会舆论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五)完善民办学校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按照标准审批新设置民办学校,现存尚未达到标准的民办学校要通过改造、合并等方法达标,逐步淘汰超过整改期限仍达不到标准的民办学校。各地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量,逐步减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学生比例。

(六)完善民办学校的年检制度和招生广告(简章)的审核备案制度。由各级教育部门对各类民办学校进行年检,将年检结论作为对民办学校评优评先、资助奖励、招生计划安排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予以处理。

民办学校(机构)对外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必须在拟发布20个工作日前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

(七)建立民办教育联合执法机制。按照以县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各级政府牵头,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国土、住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卫生、城管执法、物价、工商、安监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查处。将排查、清理整治违法违规办学纳入各乡(镇)、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内容。







2014年4月10日
来源:遵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