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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粮食银行”经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粮食银行”经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失效】

银政发〔2016〕2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 废止 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银政发〔2017〕235号规定,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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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粮食银行”经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1日


  银川市“粮食银行”经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粮食银行”在企业搞活经营、创新增效方面的积极作用,解决农民粮食存储和资金周转等实际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相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粮食银行”经营奖,对粮食企业代储本地农户自产小麦、水稻、玉米的仓储费用给予“以奖代补”。

  第三条  奖励对象为银川市辖区内从事“粮食银行”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管理规范、财务健全,连续盈利三年以上,无违规违法记录;

  (二)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制定“粮食银行”经营管理办法,并报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审核;

  (四)企业自有仓容在2万吨以上。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企业在“粮食银行”开办之日,可向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第四条所列材料;

  (二)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所提供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报市粮食局备案。

  第六条  日常监管:

  (一)企业制发“粮食银行”存折,载明代储农户的姓名、住址、种植面积、品种、代储粮食数量等项目;

  (二)企业建立“粮食银行”经营台账,按季向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代储粮食报表,并接受日常库存监督检查;

  (三)代储粮食日常库存量不低于代储总量的30%;

  (四)代储粮存储仓房安装远程监控设备;

  (五)其它所需资料。

  第七条  奖励标准:按企业年平均代储粮食量,小麦50元/吨年,水稻50元/吨年、玉米30元/吨年。

  每个企业年度奖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粮食银行”经营奖每年评定一次。奖金在市财政支农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财政局拨给市粮食局负责兑付。

  第九条  奖金评定。县(市)区设立由粮食、财政、农牧、发改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的经营奖励评审组,粮食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协调工作。评定结果报市粮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条  “粮食银行” 年度经营奖评定后,要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金的,一经发现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回所发全部奖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期为5年,之后根据“粮食银行”运行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银川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6-12-21 有效范围: 宁夏 银川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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