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策网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73号)规定,省局补充意见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财税字(1994)第26号
),粤税发[1994]19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288号
),粤国税发[1995]257号转发)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2〕29号,粤财法〔2002〕30号转发)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 ( 财税[2008]141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