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1998〕34号
全文废止成文日期:1998-09-25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函〔2009〕117号),全文废止。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4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对外税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5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24号通知(鲁国税流【1998】9号通知转发)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各牌号卷烟,按总局核定的价格确定卷烟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未经总局核定计税价格的卷烟,一律以纳税人1998年5月份的实际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凡各地已确定的卷烟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与98年5月份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的,应及时进行调整,并按规定补征税款。
二、关于丙类卷烟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省局将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下发丙类卷烟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目前丙类卷烟的计税价格,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524号
通知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征税类别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