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延长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青政发〔2018〕2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2018〕-2)要求,市政府决定,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延长部分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现将目录公布如下:
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公示制度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55号)。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3〕65号)。
二、延长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13〕2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处置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1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发〔2013〕1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五)《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8号)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六)《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1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七)《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青政发〔2015〕2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