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同时废止。2020年8月31日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
),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3号)。由于上位文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同时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资源税征收管理规程>实施办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