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4]13号 2004年03月17日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日前,市局下发了《
关于调整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复出口货物退(免)税计算方法的通知 
》 (
津国税退〔2004〕9号
)。《
通知
》第一条明确规定:经营进料加工贸易的生产企业,原则上在完成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时,一次性将2003年底期末余额结转到2004年,作为2004年计算机期初余额,与企业当月新进口的料件一并按照“购进法”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但在整理计算机数据库的数据时,发现部分企业的余额较大。经核对发现2001年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实行电子化管理时,企业并没有按照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要求,将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消耗的料件剔除后再录入有关数据,而是将当时备案《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册》中全部进口料件都录入了计算机,使计算机中积存了很多无效数据。如将这些数据结转到2004年,将在计算免、抵、退税时出现错误。为使2004年准确计算并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经研究,决定将当前出口企业在国税机关计算机中储存的有效期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册”及其涉及的进、出口已开“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信息全部删除后,再为企业制作结转盘。
对于个别企业目前仍在使用2002年12月31日以前“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册”的,可凭正在使用的2002年12月31日以前的“进料加工贸易核销手册”,并扣除2003年12月31日以前已经使用的料件后,提出申请,经退税部门批准后,办理以前年度进料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期初余额录入手续。
为便于下放审批权限的试点单位(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东丽区、西青区国家税务局)为企业制作2003年数据结转盘,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制作了结转程序,现已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上,具体路径为:退税分局/下发试点单位/申报审核程序/进料结转2004。请试点单位收取后,尽快按规定分企业制作2003年数据结转盘,并发放企业,同时督促企业读盘后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申报2004年出口货物退(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