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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房管局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建设局​关于镇江市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镇江市房管局镇江市财政局镇江市建设局关于镇江市区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镇房〔2009〕5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2021〕1号规定,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镇江市住建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有效、失效和废止、修订)的通知》 ( 镇建规字[2023]2号)规定,有效。


市各有关单位:
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以下简称“私房改造”)是社会主义改造的一个重要组成都分,凡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已纳入私房改造的房屋,产权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一律不予变动。为妥善处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维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私房改造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范围
私房改造遗留问题是指属于下列处理范围的房屋:
1. 原属自住、空关、出借被错误纳入改造的房屋;
2. 被错改的岀租房屋;
3. 应留未留的自住房。
因台风、洪水、地震等不可抗拒灾害灭失的房屋不在处理范围之内,不予处理。对于已处理结案的房屋,维持原处理意见,不再处理。
二、处理办法
1. 符合处理范围的房屋已列入拆迁范国内的,按照拆迁政策对原产权人等分别予以补偿;
2. 符合处理范围的房屋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被拆除的, 釆取等面积异地发还成套型安量房或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300元进行货币化补偿。
三、处理程序
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一律由原产权人向市房产管理部门提岀申请,如原产权人已故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申请,市房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逬行调查核实处理。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房管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镇江市房管局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建设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