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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政业电信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政业电信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财税字〔2018〕151 号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邮政业电信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9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通知》)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现将邮政业电信业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邮政业电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本通知。
二、对于邮政业电信业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实行各省级公司所属市州级分公司(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公司(以下简称总机构)统一汇总清算申报缴纳的办法。
三、总机构按季度汇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额,并依适用税率分别计算销项税额。汇总的销售额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
四、总机构按季度汇总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即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而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五、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额,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应预缴增值税额=(销售额+预订款或预收款)×预征率
预订款为分支机构向邮政服务接受方收取的预订款;预收款为分支机构以销售电信充值卡(储值卡)、预存话费等方式收取的预收性质的款项。
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销售额;预订款(预收款)不包括免税项目的预订款(预收款)。
分支机构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及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2016年第1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六、邮政业电信业分支机构的预征率暂定为 1%。预征率由省国税局商省财政厅确定。
七、分支机构应按月将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等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青海省邮政业电信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信息传递单》(以下简称《传递单》见附件 1,《传递单》一式四份,填报分支机构及其主管国税机关,总机构及其主管国税机关各一份),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前 10 日传递给总机构。
八、总机构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总分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抄报税。
九、总机构应当依据《传递单》,汇总计算当期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等的应纳税额,抵减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额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抵减不完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计算公式为:
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当期汇总销项税额-当期汇总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总机构当期应补(退)增值税额=总机构当期汇总应纳增值税额-分支机构当期已预缴的增值税额
十、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十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管理。
十二、分支机构增值税发票使用统一由市州级分公司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十三、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由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其登录青海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十四、总机构新增分支机构的,由总机构和新增分支机构分别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纳入汇总纳税的范围。
备案手续需要报送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文件和复印件;
(三)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五、分支机构注销或改变与总机构核算关系,不符合纳入统一纳税申报条件的,总机构应在注销或改变核算关系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总机构和该分支机构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
十六、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年度终了后 25 个工作日内),总分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按月(季度)进行清算。
总机构主管国税机关应在每年 2 月底之前将清算情况逐级报送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十七、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税款所属期)。《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汇总申报缴纳应税服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第8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第3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财政厅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四家电信企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4年第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青海省邮政业电信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信息传递单。

2.青海省邮政业电信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清册。


附件2

青海省邮政业电信业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清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1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西宁市分公司

2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海东市分公司

3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海西州分公司

4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

5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海南州分公司

6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海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7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黄南州分公司

8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玉树州分公司

9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果洛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1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2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

3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

4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5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州分公司

6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海北分公司

7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

8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

9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果洛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2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

3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西分公司

4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5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6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海北分公司

7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黄南分公司

8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玉树分公司

9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果洛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1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西宁市分公司

2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东市分公司

3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4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

5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6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海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7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黄南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8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玉树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9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果洛藏族自治州分公司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序号

分支机构名称

1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2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海东分公司

3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格尔木分公司

4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南营业部

5

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北经营部


来源:青海省财政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