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宿迁市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财建〔2017〕125号
各区财政局、环保分局:
为落实《
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17〕144号)要求,做好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工作,我们制定了《宿迁市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宿迁市财政局 宿迁市环保局
2017年11月30日
宿迁市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
市政府关于实施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宿政发〔2017〕144号,以下简称“
通知”)要求,现就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收取、返还及环境质量达标奖励,分别以各区为对象,统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中市与各区财政结算办理。
第三条 市财政依据各区上年度排放的污染物总量和市政府确定的统筹标准,计算确定各区应上缴的本年度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数额,通过列“其他结算上解-污染排放统筹资金上解”结算科目收取。污染物总量是指
“通知”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排放总和,由市环保局提供。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环保局提供的各区上年度污染物减排考核结果和
“通知”规定的返还比例,计算确定各区应予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资金数额。其中,完成
“通知”规定的各项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按收取该地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40%予以返还;有一项未完成的,返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以此类推。返还资
金通过“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算科目办理返还。
第五条 市财政依据市环保局提供的各区上年度环境质量指标任务完成情况和
“通知”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确定各区环境质量达标奖励金额。其中,对细颗粒物(PM2.5)浓度、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考核断面达标率等指标均达到市分解任务的,分别按收取该地区污染排放统筹资金的10%、10%和20%进行奖励;有一项未达到市分解任务的,取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通过“结算补助收入--污染排放统筹资金返还及奖励”结算科目办理下达。
第六条 市区各主体凡有因自身考核指标未达标,导致市区整体统筹资金被省扣减考核返还和取消奖励的,除承担自身被扣减考核返还和取消奖励部分外,还要承担因其未达标导致的市区其他主体应获得的考核返还和奖励资金。
第七条 返还的污染排放统筹资金和环境质量达标奖励资金,按照
“通知”规定全部用于环境治理与保护,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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