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泰财规〔201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财法〔2022〕6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泰财法〔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财政局、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财政局 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6月28日
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
第三条 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编制,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政策。
(二)完整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全面、准确、完整地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活动。
(三)专用性原则。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相互挤占或挪作他用。
(四)独立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五)平衡性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维持稳定的结余,以确保可持续运转。
(六)无赤字原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出现赤字现象。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复核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定期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批复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五)指导和监督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
(六)办理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款项拨付;
(七)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工作。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业务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门布置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二)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按照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履行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具体编制和执行部门,其职责是:
(一)具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异地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社会保险收入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具体编制社会保险支出预、决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二)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草案及年中预算调整方案;
(三)执行经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范围和规定的标准,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发放工作;
(六)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核算工作。
第三章 预算编制范围
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编制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十一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上年结余;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收支结余、年终滚存结余按计算结果填列。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收支结余、年终滚存结余按计算结果填列。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其他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收支结余、年终滚存结余按计算结果填列。
第十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其他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收支结余、年终滚存结余按计算结果填列。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收入项目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包括:生育保险金支出、其他支出。收支结余、年终滚存结余按计算结果填列。
第四章 预算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要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相适应;在保障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基础上,严格支出管理,从严从紧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征缴扩面任务合理确定。充分考虑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因素、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化、社会保险扩面等对基金收入的影响;应保持一定增长速度,一般不得低于上年预算执行数。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实际参保人数,编制年度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计划、社会保险政策变化情况以及工资增长水平等因素测算编制。
(二)财政补贴收入应根据上年财政补助水平,考虑上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预拨情况,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
(三)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金额和利率,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
(四)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要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等因素测算编制。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要根据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考虑近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应充分考虑社会保险政策调整因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进一步提高对基金支出的影响。各地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应根据上年度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执行情况、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同时考虑编制年度增减变动情况确定;
(二)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测算支出数予以编制;
(三)异地转移支出及其他支出根据上年度实际发生数,并考虑当年可能发生增减变化等因素测算编制。
第五章 预算编制和审批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预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要求和标准,及时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撰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分险种进行分析,详细说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变动的幅度与金额、主要原因、影响程度以及测算依据等。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汇总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人社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备案。
第六章 预算执行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及时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构。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及地税征收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批复的基金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税征收机构应认真分析各险种的收入增减变化情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收入预算执行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分析基金收支增减变化的情况,每季度向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告基金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年七月底前提出具体调整方案(收入预算调整方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地税征收机构提出),经人社部门复核及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
第七章 决算编制与上报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决算布置规定的表式、时间及要求编制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年度决算草案。
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社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定后,由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批。
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将经市政府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决算报上级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并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第八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依照国家政策、法规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对账和报表制度。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地税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民银行国库和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情况及时予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征收机构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报表。
第三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暂行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