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9日
深圳市 (小区)车位使用管理专项规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使用管理,营造文明、有序的居住环境,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约。第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停车需要。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各类型用户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做到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有序排队、文明行驶、有序排队、规范停放。
第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共 个,房屋 套,平均每套房屋 个车位、车库(即配置比例)。其中规划车位、车库 个(地上 个,地下 个,固定车位 个);经业主大会决定,合法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绿地等业主共有部位增设车位、车库 个,固定车位 个。
第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管理单位是 。鼓励停车场管理单位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第六条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地下车位、车库的收益归属:
○归属业主共有;
○归属建设单位,享有停车费的 %。
第二章 车位、车库的使用
第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用户类型包括:
□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
□外部临时车用户。
固定车位与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统称月卡用户。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使用方案为:
○车位、车库富余,每套房屋可办理 张月卡、登记 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宽裕,车位、车库满足现有停车需求。每套房屋办理(预留)一张月卡,剩余车位、车库的使用按申请顺序办理月卡,每套房屋最多办理 张月卡、登记 辆内部临时车。
○车位、车库相对平衡,车位、车库基本满足现有停车需求。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房屋预留一张月卡办理资格。有第二辆车停车需求的,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每套房屋可登记 辆内部临时车,月卡与内部临时卡总量控制为车位、车库总数的130%。
○车位、车库紧缺,车位不能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停车需求。每套房屋只能办理一张月卡。在办理的月卡数量达到车位、车库数量时,尚未办理第一张月卡的可暂时登记为内部临时车,本物业管理区域共登记为内部临时车的数量限定为 辆,月卡与内部临时卡总量控制为车位、车库总数的130%。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事缴纳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经办理的停车月卡数量等于车位、车库数量,且无法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停放需求时,业主委员会与停车场管理单位一同建立、管理轮候库。申请人按照申请时间顺序进行轮候,尚未办理过月卡的申请人优先于已办理过月卡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教育机构(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的车位、车库使用方式为:
○设置固定车位 个;
○无法设置固定车位的,办理 张月卡(本项不纳入车位、车库总量控制);
○不共用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车位、车库,无需设置。
第十二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车位、车库 个。
已安装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桩的车位、车库优先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
无需充电的汽车确需停放在该类车位的,在车辆显眼位置留下联系电话,在新能源汽车有充电需求,且有其他车位、车库空余情况下,予以让位停放。
第三章 车位、车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办理月卡、登记为内部临时车的车主,应当按停车场管理单位的要求提交行驶证、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均视为外部临时车。
业主可以授权以下人员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车位、车库使用方案办理月卡、登记为内部临时车:
□配偶;□父母;□子女;□租户;□其他: 。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按月公示如下内容:
□可使用的车位、车库总数;
□停车月卡、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的期初、期末数量;
□上一自然月的外部临时车数量;
□其他: 。
第十五条 外部临时车用户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询问来访事由、与业主确认来访事项并登记车主联系方式。
受访人应当提醒督促来访车辆遵守本规约,来访人员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发生纠纷时,受访人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六条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深圳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格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本物业管理区域需通过业主大会会议表决是否根据市场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车场管理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高峰期是指每日的下午 点起至次日上午 点前,停车平期是指每日的上午 点起至下午 点前。
各类型用户的停车费标准如下:
□固定车位月卡用户,人民币 元/每月;
□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人民币 元/每月;
□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采用:
○按月收费,人民币 元/每月;
○按不同峰期收费,高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平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
□外部临时车用户采用:
○定额收费: ;
○按不同峰期收费,高峰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平期停车收费方案为: ;
□阶梯收费:
○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非固定车位月卡用户;
○经登记的内部临时车用户;
□连续二个月从未离开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的外部临时车将按照“僵尸车”处理方式报告相关部门。
以上收费方案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停车场在停车高峰期禁止
用户进入停车场。
除固定车位月卡用户外,车辆进入停车场自主选择车位停放。无空余车位、车库时,按排队顺序进入。
第十九条 各类用户使用停车场时,应当遵守本规约,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
停车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阻塞停车场出入口;
(二)逆向行驶;
(三)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
(四)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部通行道路、行人通道、绿化用地等非划定的停车区域;
(五)不按划定的停车线停放;
(六)擅自在停车位加装地锁等设施设备,致使他人无法正常使用停车位;
(七)其他: 。
用户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的,均视为严重违规:
□本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第( )项情形每出现一次;
□连续 个月内累计出现 次及以上本条第二款禁止行为第( )项情形之一。
第二十条 各类用户存在第十九条的禁止行为时,应当先对用户予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予以劝阻;受侵害受影响的车主可将相关资料提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将不听劝阻和经审核认定相关行为存在违规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
公示方式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张贴(如公告栏张贴、其他纸质张贴方式),但应仅限于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时间不低于10日,不超过15日。
公示时应当仅做事实陈述,不得含有任何评价性文字;仅对不文明现象进行公示,不得涉及个人评价;根据具体情况公示如下信息:□姓名(隐去部分);□车牌号码;□显示违规行为的图片;□在本物业管理区域的房屋号码。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可取消其停车月卡、内部临时车:
□已转让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
□非固定车位的用户不再承租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
□固定车位的用户不再承租本物业管理区域房屋;
□用户自愿申请取消月卡、内部临时车资格;
□其他: 。
出现下列情形时,停车场管理单位可暂停其停车月卡、内部临时车 个月不能使用:
□本规约第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规情形;
□未按时支付停车费;
□其他: 。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连续二个月从未离开停车场的车辆,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一)联系该车辆的车主核实情况,如为外部临时车,联系该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登记的受访人员核实情况;
(二)核查是否支付停车费,对于超期未交费的月卡车辆,自欠费之日起按外部临时车标准收费;
(三)对于无法联系且欠费或能联系上但拒不缴费的,将按照“僵尸车”处理方式报告相关部门;
(四)对于欠费金额较大的车辆,可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停车费和拖车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固定车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实际使用人使用;业主与建设单位或停车场管理单位之间有书面协议;在本规约制定前已提供给单一业主使用;停车位能够确定具体位置。
(二)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表决前应当按规定告知社区党委、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社区党委、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本规约于 年 月 日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业主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停车场管理单位配合执行本规约,可将本规约中涉及停车场管理单位的相关条款写入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请业主大会对本规约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