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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镇江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财规〔2013〕2号)
税谱®提示:根据《 镇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3年市财政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 ( 镇财规〔2023〕3号)规定,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8.9.30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维护和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级城市维护和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2011]86号)规定,结合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镇江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镇江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财政局
2013年8月5日

附件:
镇江市市级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城市维护和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市级城市维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镇江市市级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办发〔2011〕86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维护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的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突出重点、规范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以下资金组成: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供电、自来水附加;
(四)土地出让金净收益;
(五)人防易地建设费;
(六)污水处理费;
(七)生活垃圾处置费;
(八)广告泊位市场化运作上交财政部分;
(九)项目建设主体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三年管养经费;
(十)其他可用于城市维护和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包括:
1、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的道路、公路、桥梁,排水、公共污水处理等设施 ;
2、园林绿化设施:公园、公益性广场、公共绿地(不含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绿地)等设施;
3、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清运和处理、街道保洁等设施;
4、其他公共设施:道路照明、景观照明等设施;
(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促进城市公用事业发展,优化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方面的支出。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级财政部门履行以下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二)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方案的编制、报批工作;
(三)参与制定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专家评审、项目设立、调整和撤销等项目管理工作;
(四)参与各主管部门对日常城市维护工作量的考核,参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项目验收工作;
(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办理资金拨付、清算、结余结转等相关工作;
(六)跟踪监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实施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定期做好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执行进度的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
第七条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市规划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管理使用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具体项目管理制度;
(二)牵头组织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扶持项目指南发布、项目申报培训,受理、汇总项目申请;
(三)牵头建立项目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示;
(四)根据本部门城乡维护和建设事业发展需要和政府重大项目任务要求编制涉及本部门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五)按专业要求对本部门日常城市维护工作进行考核,审核本部门日常城市维护工作量;
(六)执行已经批复的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具体支出预算,组织日常城市维护与建设项目实施,监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
(七)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八)组织对完工项目的验收,按照绩效目标对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实施自评价,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三章 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八条 每年1-2月份,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主管部门制定下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支出预算,3月份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年度具体支出预算调整,须严格执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批的程序,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单方面自行申请报批。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机动财力,以备应急或不可预见事项的发生。
第十一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按具体内容,按以下规定和程序拨付;
(一)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办理;
(二)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用于单位基本支出的,按季拨付;
(三)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用于日常城市维护的:对已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绿化管养、环卫保洁等项目,按养护合同约定拨付;对未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日常维护,按主管业务部门考核结果与审核工作量按季拨付。
(四)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用于具体项目的:已制定具体项目管理制度要求的,按制度规定与项目实施进度拨付;没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的一次性项目,按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第十二条 凡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结余按《镇江市市级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镇财规[2009]2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使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项目需按照《镇江市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镇政规发[2012]18号)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与各业务主管部门应确保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专款专用,加强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使用的跟踪与检查。
第十六条 市审计部门按照自身职责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江苏省司法厅官网